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绘园风景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皋政发〔2009〕14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绘园风景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城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水绘园风景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如皋市水绘园风景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水绘园风景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碧霞路,西沿通城巷,南起中山路,北至通扬运河。
第三条 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应予以保护:
(一)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城河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如皋市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七条 规划、文化、城管、旅游、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规划布局要求和各自的管理职能、权限依法管理。
第八条 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商业网点是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地方名特产品、古董、古玩、旧货、字画、文房四宝、茶艺等商品专营区,重点发展各地中华老字号、地方风味小吃、民居式旅馆、旅游配套等特色行业。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室外排挡、室外卡拉OK等影响景区形象、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 使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古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建筑的行为。禁止未经批准对古建筑进行改、扩建。禁止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违章搭盖。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扩建的,规划和文物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在古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水绘园风景区和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历史文化街区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举行其他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古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强化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倒卖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等文物,或对古建筑进行损毁,擅自改、扩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贤里、文昌阁、范公苑、颐园、石合泰、射雉亭等历史文化遗存及其所在区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